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電力公司臺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0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06月1日
書記官郭友香┌──────────────────────────────────────────────────────┐│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2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台東縣池上鄉農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95年10月23日│51,569元│RA0000000││││法定代理人 邱煥森 │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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