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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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黃偉書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6年度執聲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之撤銷緩刑聲請書所載。
三、查本件受刑人甲○○之設籍地為花蓮縣花蓮市○○○街○○號,其最後住所則為花蓮縣花蓮市○○○街○○號,此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94號判決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且其並未在監或在押,復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可考,是依前開條文規定,本院依法並無管轄權。本件所為聲請,尚有未洽,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