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件所列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列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志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敏純附件:
一、陳報聲請人住所臺南市○區○○路2段257巷8號3樓房屋為何人所有,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陳報聲請人現任職公司之名稱及地址,並提出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須蓋公司大小章)。
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單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並說明聲請人何以於95年度及96年度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受有利息所得各33,432元?
四、說明何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5月18日向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請求協商時,所開立之收入切結書上載職業為殯葬禮儀司儀,於聲請狀卻陳稱職業為辦公設備公司之業務員?另說明何以無法接收台新銀行提出之每月攤還15,715元,分150期,零利率之還款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