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43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吳政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楊宗倫附件一:
(一)債務人主張現從事市場小販,每月淨收入新臺幣10,000元,請提出97年1月迄98年3月之每月營業收支損益表?
(二)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請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不成立,請釋明當時協商還款方案為何?及未能接受之原因為何?
(三)聲請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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