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慶宗律師
張志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執行羈押,同年五月四日、七月四日各延長羈押一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巫淑芳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鈴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