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29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甲○○(原名 張詩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萬元,依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之十三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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