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小字第182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八二三號
  原   告 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捌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其為坐落台中市○○區○○路四段二三四巷二之十號「丁○○○」公
寓大廈之住戶管理委員會,被告為該大廈台中市○○區○○路○○○號之區分所
有權人。依兩造住戶規約約定,區分所有權人應於每月按戶繳納管理費。惟被告
自民國八十六年七月起至八十九年六月止,共積欠管理費新台幣(下同)二萬零
九百五十二元未繳納,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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