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89年度湖簡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湖簡字第六九三號
  原   告 甲○○即明興食品材料超市
  被   告 駿格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陳桂比
右當事人間返還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江翠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書記 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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