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湖簡字第六九三號
原 告 甲○○即明興食品材料超市
被 告 駿格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陳桂比
右當事人間返還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江翠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書記 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