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1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壹點叁零公克,包裝重零點叁伍公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於民國90年2月15日下午5時40分許,查獲被告甲○○(冒名 劉正男 )施用毒品案件,被告經鈞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236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後,再經鈞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5204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1年4月19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399號為不起訴處分,而該案被告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後,俟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滿後,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1年4月19日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3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而該案扣案之白粉1包,經送鑑驗後,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30公克(空包裝重
0.35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0年2月16日調科壹字第220011611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足見該白粉1包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又該包裝因包覆毒品,顯殘留有海洛因成分,衡情顯難與海洛因析離,均屬違禁物。從而,本院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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