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6年度營簡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營簡字第454號
抗告人即被告 甲○○○○○○
相對人即原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即被告對於中華民國97
年5月2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下同)97年4月21日就本院
96年度營簡字第45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後,均依法繳納上
訴費2490元,然法院未查,竟以抗告人逾期未繳納上訴裁判
費,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抗告人之上訴,自非適法,該裁
定顯有違誤,應予撤銷等語。
二、經查:抗告人於97年4月21日對本院96年度營簡字第454號
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97年4月2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
收受裁定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490元(
下稱系爭裁定),均依法繳納上費2490元,然本院收發室
誤為未繳納,因此,本院於97年5月21日以抗告人未依系爭
裁定之諭知遵期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由,而裁定駁回抗告人
之上訴,自有違誤,抗告人聲明廢棄本院97年5月21日裁定
,即難謂無理由,該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黃玉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