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2313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消
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7,99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並補上訴理由書
及繕本,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