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0年度店簡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店簡字第6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景文科技大學間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零伍佰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
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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