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8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柯武勇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柯慶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平均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柯武勇係於民國(下同)00年0月00日出生,被收養人柯慶勝係於00年00月00日出生,茲聲請人柯武勇願收養柯慶勝為養子,經徵得柯慶勝之生父 柯義顯 、生母 宗麗霞 、配偶 姚文瑛 之同意,雙方於100年12月7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子女契約書、免扶養同意書、配偶同意書、收養同意書、體格檢查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又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無效;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民法第1073條之1、第1079條第2項、第1079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收養人柯武勇之父母 柯友文 、 柯茶花 為被收養人柯慶勝之外曾祖父,柯武勇係柯慶勝之舅公,有戶籍謄本為證,並經被收養人柯慶勝、其生父柯義顯於本院審理時供述綦詳,有本院101年1月13日訊問筆錄附卷可稽,則收養人柯武勇與被收養人柯慶勝為四親等旁系血親,彼此係祖孫關係,收養輩分不相當,揆諸上開條文之規定,其等間之收養無效,依同法第1079條第2項之規定,應不予認可,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認可收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