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聲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 陳文弘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認被告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業經該署依法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四八八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查獲之二級毒品MDMA三十顆(聲請書誤載為三十二顆,有該署九十二保年度保管字第三五八二號贓證物品清單乙紙在卷可參),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據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毒品MDMA之依據,僅有該署九十二保年度保管字第三五八二號贓證物品清單乙紙,惟遍查全卷並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確係第二級毒品MDMA,是聲請人所請宣告沒收MDMA,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偉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