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0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0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О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又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嘉義縣○○鄉○○路○段九О七號,而其犯罪地又係在嘉義縣○○鄉○○街○巷○○號,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王士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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