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200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經文
陳崇城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零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陸仟肆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