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19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游健華
       黃懷德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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