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18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189號
原   告 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 陸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五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
給付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
個月以上者,每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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