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再易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再易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三八號
再審原告韋柏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葉九妹 右再審原告與甲○○(即 謝秀春 )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捌拾陸萬伍仟伍佰柒拾壹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壹萬貳仟玖佰捌拾柒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紀昭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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