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37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乘福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52巷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6年9月19日對本院95年度訴字第5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10月2日裁定,限令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0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林哲賢法官陳雪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