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重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訴字第5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下同)96年8月28日執行羈押,至96年11月2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