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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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402號債權人欣旗工程有限公司
1樓法定代理人甲○○
1樓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正確之請求金額及該請求依據所憑之支票影本五件,經本院民國98年5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5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