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青含國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據實說明債務人自民國96年4月起迄今,所有工作收入之明細
、來源(即僱主)、期間及金額(包含小費等額外收入,不應僅以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記載為限),並應提出96年4月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及97年度全部所得扣繳憑單(或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據實說明債務人自96年4月起迄今,所有實際必要支出之明細
、種類、原因及金額(包括房貸支出),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亦不得以「生活必要支出用」概括代之。並提出上開支出相關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⒊說明債務人是否實際支出周 李淑貞 之扶養費用?每月若干元?
計算明細?並提出周李淑貞之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按關於應受扶養人之生活必要費用不得與債務人合併列計,應另行計載於應受扶養人欄位內)。
⒋說明債務人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關於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營利」所得之原因。
⒌說明債務人自96年4月迄今之證券交易情形、資金來源、獲利
情形及交易所得使用情形,並提出其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應逕向集保公司申請)、債務人自96年4月迄今年所有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證券交額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⒍說明債務人是否領取勞退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
其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但不符資格,請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⒎說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土地及房屋貸款之貸款人為何人?並提出該土地及建物之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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