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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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305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茲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21,600
元(即依房屋稅繳納證明書所示系爭門牌號碼高雄縣○○鄉
○○村○○路○○○號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4,6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