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紀伃娟 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受扶養親屬 紀春松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