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 吳國獎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 律師被告 鍾文元
吳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查原告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鄰地通行權,經原告陳報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