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再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再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補助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再字第5號再審原告 姜豊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區公所間補助費事件,對於本院106年7月20日所為106年度簡再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周麗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