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家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上字第70號上訴人 陳宗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月2日本院106年度家上字第7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07年1月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依首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於收受本裁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委任狀,未依限補正,即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95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吳美蒼法官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