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9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郁榮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及同段185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上開不動產之信託專簿。
三、相對人邱郁榮、債務人 陳科逢 、保證人 曾鳳昭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竧富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6年9月1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65316391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五、債務人竧富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及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