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虎小字第2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