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小字第587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投小字第587號
原   告 凱撒綠景大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99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玖仟肆佰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乃凱撒綠景大地社區之住戶,積欠自民國97年
1月起至98年9月間管理費新台幣(下同)39,417元,幾經催
討,被告均置之不理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存證信函、管理費
積欠明細表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不到庭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作件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
項之金額及利息部分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請求清償10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其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
三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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