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戊○○丙○○○乙○○○庚○○被告甲○○
己○上列被告甲○○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張筱琪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