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90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原名: 張伶延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甲○○(原名:張伶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