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9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傅明華┌─────────────────────────────────────────────┐│股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59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01││├──┼──────────────┼──────────────┼───┼────┼───┤│002│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