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905號聲明人 詹書哲
詹利惠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該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林秀春 之遺產拋棄繼承權,惟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為臺南市○○區○○里○○路○○○號,有聲明人提出之戶籍謄本1件在卷可稽,核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應由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