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苗消債調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苗消債調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101年度司苗消債調字第11號聲請人 高嘉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提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近一個月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
三、提出最近半年薪資證明文件及最近二年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四、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
五、陳報現有無強制執行事件係屬中,及其執行法院、案號。
六、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七、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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