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補字第207號原告 李明杰 被告 劉廷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此裁定並已於同年月30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8月9日已生送達效力,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參。依前開規定,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