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828號聲明人 徐美靜
陳郁晴 (年籍住居所不明) 陳羿蓉 (年籍住居所不明)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裁定駁回本件部分聲明:
一、徐美靜同意未成年子女 黃振彬 拋棄繼承之同意書(需蓋印鑑章)。
二、請釋明聲明人陳郁晴、陳羿蓉與被繼承人 黃嘉富 之親屬關係為何,並提出陳郁晴、陳羿蓉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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