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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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5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又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復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10月,再與上開幫助詐欺案件,裁定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
2月、5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97年1月16日送監合計執行2年2月又15日,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98年6月23日核准假釋,而本件徒刑部分最後事實審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8年6月23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6286號函暨所附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