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君玲
法官詹慶堂法官胡宗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