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6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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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6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6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廣域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3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唐廣域被訴公然侮辱及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唐廣域係桃園縣○○鄉○○路○○○號至
150號「凱薩宮廷社區」之住戶,因不滿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之運作成效,於民國99年7月28日晚上6時許,在該社區入口大廳處,要求社區管理委員會總幹事 王毅榮 提供社區相關資料供其查看,嗣該社區前任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劉定芳 亦到場關切,詎唐廣域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日晚上6時50分許,在上開不特定人均得出入之公開場所,向劉定芳說「你主委是怎麼當的,作到賠錢?管委會一定吃錢,骯髒鬼!」等語,並向劉定芳吐口水,足以貶抑劉定芳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唐廣域又基於傷害犯意,以徒手毆打劉定芳臉部、腹部,致劉定芳受有左頸部鈍扭傷、右腹鈍挫傷及頭暈噁心等傷害,經在場社區警衛 莊勝富 、 楊偉成 將雙方拉開後,唐廣域復基於恐嚇之犯意,以「你這屆如果敢再當主委,我就打到你不能作!」等語恐嚇劉定芳,致生危害於劉定芳之安全。案經告訴人劉定芳提出告訴,故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
7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唐廣域所涉犯恐嚇部分,由本院另行以100年度審易字第642號協商判決審結)。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劉定芳告訴被告唐廣域傷害及公然侮辱部分,依刑法第287條前段及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需告訴乃論,茲因本件告訴人劉定芳與被告唐廣域於本院達成調解後,由告訴人劉定芳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0年5月2日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收據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被告唐廣域被訴傷害及公然侮辱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