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5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民國93年8月27日16時15分許,經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3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以95年度毒聲字第1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因被告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依戒治處分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無法送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已暫時結案等情,為被告於偵查時坦承不諱(93年度毒偵字第1156號卷第5頁),並有上揭裁定2份、臺灣臺中女子戒治所95年2月6日中女戒衛字第951000004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在卷可參。而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粉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
0.06公克,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1份附卷可憑(見93年度毒偵字第1141號卷第14頁),是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2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是依前揭之說明,自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不含外包裝袋)。從而,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汪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