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家救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7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丙○○、乙○○間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丙○○、乙○○間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96年度家訴字第121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扶助審查表、律師接案通知書影本各1份以為釋明。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上述法條規定,法院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之規定,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仍應釋明之。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經查:
㈠聲請人甲○(民國00年0月0日生)與訴外人 蔡遷成 原為夫妻
關係,已於民國63年5月1日離婚,雙方從未收養過子女,惟聲請人之戶籍謄本上竟載有蔡遷成及聲請人於59年1月9日共同收養丙○○及乙○○為養子女,爰依法訴請確認聲請人與丙○○、乙○○收養關係不存在等情,業經聲請人於該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中具狀陳明,並檢附戶籍謄本等件,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查明無誤。準此,聲請人訴請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非顯無勝訴之望。
㈡次查,聲請人名下無任何財產,有本院依職權自稅務電子閘
門調閱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附卷可按,經審酌聲請人及其基本生活需要,並參酌聲請人名下無其他財產等情,聲請人所提事證,足已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㈢又聲請人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申請法律扶
助,經該分會核定准予扶助,扶助內容為指定律師受任其訴訟代理人,有該分會申請編號0000000-N-009號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扶助審查表及各1份律師接案通知書附卷可憑,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秀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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