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小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51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322元,及其中新台幣15,105元自民國
97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0,443元,及其中新台幣79,300元自民國
97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8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4年6月22日向原告申請使用信用
卡,依約被告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按年息19.7%計算利息
,並按當期未繳清之金額2.5%計算違約金(以連續3期為限
),查被告並未依約繳款,至97年4月9日止尚欠新台幣(下
同)15,105元、利息217元共15,322元未清償。㈡被告於94
年6月23日以代償卡代付其於匯豐銀行台北分行、台北富邦
信用卡總處之信用卡欠款,就該代償部分之利息及費用,計
收方式係以代償後,前18個月內以年息5.88%計收利息,第
19個月起以年息14.88%計收利息,另按月收取帳務管理費28
8元,查被告並未依約繳款,至97年4月9日止尚欠79,300元
、利息1,143元共80,443元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書狀陳述略以:原告主張
之事實及利息、數額尚有爭議等語。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約定條款、歷史消
費明細表、歷史繳款明細表、信用卡對帳單等為證。被告雖
以前揭情詞置辯,惟其並未以到場或以書狀具體爭執原告之
主張有何不可採,故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
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2項所示
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為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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