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玉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壹佰元,及自本裁
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玉簡字
第4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1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至於聲請人計算書所列執行
費1,600元、測量費2,400元均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又
聲請人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然其於訴訟進行中減
縮訴之聲明為請求相對人給付20萬元,自應以其請求之金額
核算裁判費為2,100元,其餘減縮部分則視為撤回其訴,附
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法院書記 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