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醫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字第6號原告 魏明宏 被告 楊弘仁 即敏盛綜合醫院
蔣建中 上列2人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4日以10
2年度救字第68號案件駁回其聲請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郝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