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炳順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於民國98年10月6日移送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2年7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上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7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文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4月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1月13日等情,有上開法務部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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