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代理人 立德 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
振富複代理人 余婼妃 被告 楊榮華 被告 楊金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系爭357-1地號土地之價額低於債權人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依上開說明,自應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系爭357-1地號土地之價額,計算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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