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親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親字第65號原告 黃婉琪 被告 黃桂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桂蘭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益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