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醫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醫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字第6號原告 魏明宏 被告 楊弘仁敏盛綜合醫院
蔣建中 上列2人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2年7月24日以102年救字第68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原告已於102年8月5日收受送達未抗告而已確定。
三、經查,原告迄今仍未依本院上開102年7月25日補費裁定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書記官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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